光伏绿色生态合作组织(PGO)章程
(暂行)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光伏绿色生态合作组织,英文译名为Photovoltaic Green-Ecosystem Organization,缩写为PGO。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光伏产业链行业上下游企业自愿组成的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产业联盟。
第三条 组织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互利共赢为原则,遵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推动光伏产业升级,共同推进光伏发电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组织内各单位,通过务实合作,共同开展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运维业务,实现企业间资源整合、互信共赢、创新发展。组织合作宗旨如下:
(一)资源共享:扩大资源共享范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合力打造光伏产业良好的生态环境,致力于把PGO组织打造成光伏电站一体化建设模式的引领者,并推动光伏发电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合作:强化全面合作意识,加强PGO各成员单位间内部合作,协调发展,不断探索和创新深层次的合作模式,着力打造PGO组织成员间全方位、全开放合作的新模式;
(三)优势互补: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充分发挥各成员优势,共同提高全行业的生产技术、工程建设、运维管理整体水平,维护光伏产业发展秩序,促进太阳能发电技术进步和应用,推动我国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
(四)互利共赢: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战略布局号召,加大投资和资源整合力度,着眼长远的全方位合作,共同开创发展共赢新局面。
第五条 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光伏绿色生态合作组织为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和轮值会长单位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为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负责主导组织的内外部沟通联络工作,并承担组织在行业内的推广、宣传、合作洽谈等事宜。
第八条 轮值会长单位原则上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三届。
第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章程;
(二)审议批准秘书处、轮值会长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组织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处、轮值会长单位;
(五)审议增加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构建合作平台:依托会员单位各方在自身业务范围的优势,整合资源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在会员单位间开展项目交流活动,协助会员解决自身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合理的分工,打造集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运营、交易、金融、保险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引导中国光伏产业生态圈:提供政策法规、新产品新技术的培训,不定期举办组织内的行业信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向政府及行业主管单位反映意见和建议,共同丰富、完善、提升行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及标准,不断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产业合作:通过各种形式促进会员单位间在项目资源、产品技术、解决方案、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促进光伏电站建设的标准化以推动光伏电站实现金融属性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推进项目协调:积极协调会员单位项目合作中的相关事宜,建立共享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及创新商业模式的推广;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并有权对违反组织合作宗旨、侵害其他会员利益的会员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观察员和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为本组织观察员,申请加入本组织的观察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组织章程;
(二)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三)在光伏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与本组织会员已建立并发生良好业务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观察员可申请成为组织会员,申请流程如下:
(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秘书处初审申请表,经轮值会长单位同意上报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审查并批准成为会员单位。
第十七条 会长单位与秘书处的权利与义务
(一)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会长单位指定会员单位轮流作为会议的主办单位。
(二)每年组织开展两次内部招标活动,有效期为半年。
(三)以PGO名义承接大的订单,包括硅片、组件、支架、主要设备等,会员单位优先采购。
(四)定期以PGO名义与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建议报告及本年度活动,帮助成员企业向相关部门反馈企业需求。
(五)有责任发展金融机构类成员,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
(六)秘书处有责任定期发布联盟企业、中国光伏产业及光伏电站情况报告。
(七)负责牵头组织TUV与国家质检总局及下属机构成立PGO实证中心。
(八)每年公布两次内部达成的合作及新合作模式。
(九)每年3月定期召开年会并发布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每年组织行业展会活动,包括上海SNEC国际太阳能产业及光伏工程展、德国慕尼黑国际太阳能展(Intersolar)、美国国际太阳能展(SPI)及亚洲光伏创新大会(Asiasolar)等。会员单位每年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参加各项行业性展会与会议等市场活动;享有PGO展台进行企业展示的权利,可以利用PGO的平台资源。
(五)有资源的成员单位可以优先享有内部项目竞标权。
(六)会员单位须协助会长单位及秘书处完成PGO指数的发布工作,包括组件、设备采购价格指数、性能指数,电站交易价格指数等;可以享有年度全球分析报告服务。
(七)通过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八)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要求组织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组织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组织工作,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以PGO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时,必须书面报备秘书处,并征得秘书处书面同意。
(三)承担组织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组织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组织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会费缴纳;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组织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组织经费的使用全面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年度会员大会上秘书处需提供本年度会费使用报告及下一年度预算报告,供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内支出,由秘书处提报,经轮值会长审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03】月【1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6】年【03】月【19】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秘书处。